導語:梧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如何提???公積金對于我們來說非常重要,關系到我們的住房問題,有了它我們可以得到一定的購房優(yōu)惠。下面我們來看看梧州公積金提取需要什么條件?辦理程序是怎樣?
為規(guī)范住房公積金管理,統一全轄區(qū)住房公積金提取業(yè)務管理規(guī)程,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,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國家有關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政策,制定本辦法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(yè)務管理,除應符合本辦法外,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強制性標準的規(guī)定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(yè)務管理應遵循國務院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50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》(國發(fā)〔2002〕12號),以及建設部等部門依據國務院法規(guī)發(fā)布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(guī)章、政策和規(guī)范性文件。強制性標準是指涉及住房公積金業(yè)務管理運作的財務會計、勞動工資、檔案管理、信息化等國家標準、規(guī)范的強制性條文。
1.住房公積金提取
1.1提取條件及額度
1.1.1 繳存人發(fā)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按規(guī)定申請辦理銷戶提?。?/p>
1、離休、退休的;
2、出境定居的;
3、調離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(qū)外工作的;
4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
5、與單位終止勞動、人事關系后二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、人事關系;
6、繳存人死亡、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,繳存人的繼承人、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。
1.1.2 繳存人發(fā)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按規(guī)定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:
1、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2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;
3、以自住為目的租賃住房,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%以上的;
4、享受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的;
5、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。
“自住住房”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、生活(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)所在市轄區(qū)內居住的,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。
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在本市購建的第二套住房,或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購建的第二套住房,暫列入可以申請辦理提取的情形。
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(含集資建房、市場運作建房等),先自付款后提取,在全部付清房款(不含貸款)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可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(xù)。
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應在開工2年內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(xù)。
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(yè)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,先自付首期房款后提取,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可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(xù)。
提前或按期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(含商業(yè)性自住住房貸款)的,可以每年或每隔幾年提取一次,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起一年內。
租賃住房的,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,應自發(fā)票日期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(xù)。
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國保險行業(yè)協會與中國醫(yī)師協會共同制定的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(guī)范》的疾病種類。家庭成員指夫妻及雙方父母、受監(jiān)護的子女。
1.1.3 繳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應超出以下規(guī)定限額:
1、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,不應大于實際支付所購住房的價款、建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、償還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額。
提取用于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,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未提取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。
租賃住房租金的,僅可以提取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%以上的金額,且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50%。
2、辦理提取當月(含當月)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余額;
3、重大疾病個人自負部分。
1.1.4 辦理非銷戶提取的,提取后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原則上應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繳存余額。
2.2提取所需資料
2.2.1繳存人符合規(guī)定提取條件的,應提供本人身份證、非銷戶類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,以及相應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。相應的證明資料包括:
1、購買公有住房(單位房改房)、集資建房:
房產所在地房改辦出具的售房評估憑證(如無法提供房改辦出具的售房評估憑證的,需在購房協議書上加蓋房產所在地房改辦公章)、購房款發(fā)票或收款收據;如果購買房產局房改房,并已辦理房所有權證而無法提供售房評估憑證的,可提交購房協議書和購房款發(fā)票或收款收據。
2、購買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:
商品房購銷合同、契稅發(fā)票、購房款發(fā)票或收款收據(均須驗證原件)。
3、購買二手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:
交易監(jiān)證書(或房地產買賣契約)、契稅完稅憑證、付款憑證及房屋所有權證(均須驗證原件)
4、購房并辦理了商業(yè)性住房貸款:
貸款當年申請?zhí)崛∽》抗e金的,需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、契稅發(fā)票(驗證原件)、購房款發(fā)票或收款收據的(驗證原件)、貸款合同(驗證原件)、銀行發(fā)放貸款憑證或借款借據(驗證原件);若在貸款第二年度(或以后年度)申請?zhí)崛∽》抗e金,還需提供近期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表(由貸款銀行打印并蓋章,注明貸款人姓名、貸款總額、余額及所購住房地址)。如提前還清貸款的須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證明(注有貸款人姓名、抵押房產的詳細地址、提前還貸時間、金額)。
5、購房并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:
如申領人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及其配偶的,只須提供《梧州市職工公積金申領表》及身份證復印件,無須提供其他證明材料。
如申領人為住房公積金貸款(2008年12月1日以后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)主申請人同住一戶的直系親屬,還須提供戶口簿(須驗證原件)、《直系親屬與住房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關系證明、同住證明表》。
辦理了組合貸款(即一套住房即有住房公積金貸款,也有商業(yè)銀行貸款)的,為確保您能足額領取已還的貸款本息,請?zhí)峁┥虡I(yè)部分的貸款資料(詳見第4點)。
6、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:
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(含紅線圖)或開工證;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(guī)劃審批單;土地使用證(翻建)或建設用地規(guī)劃許可證(建造)??h級以下自建住房的,需提供土地使用證、當地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的批文及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文(均須驗證原件)。
建造、翻建住房批準文件,包括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、鄉(xiāng)鎮(zhèn)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復及其他建房批準文件。
7、大修理自住住房:
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技術鑒定書(C或D級)或規(guī)劃部門批準住房大修理的有關文件;房屋所有權證(均須驗證原件);工程預算(須有施工隊或建筑公司或職工所在單位加蓋公章);工程合同。
8、支付房租:
支付房租的,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稅憑證、已備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證明。
9、享受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的,提供民政部門發(fā)放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發(fā)放的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;
10、離休或退休:
離休、退休的,提供本人離、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。
11、工作調離廣西轄區(qū)外:
到廣西轄區(qū)外工作的證明;
12、出境定居:
出境定居需提供離職證明及在國外的長期居住證明。
13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:
市級(梧州市及所轄三縣一市縣級)以上醫(yī)院出具的《因公或非因公傷殘疾病醫(yī)療技術鑒定書》或市級(梧州市所轄三縣一市縣級)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《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》;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證明。
14、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(包括解除勞動合同、辭職、除名等)滿兩年,且未與新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系:
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文件、已領完(或正在領取)失業(yè)保險金的證明或者失業(yè)證(證上需注明失業(yè)時間滿兩年的記錄)或者個人檔案的托管證明(包括檔案托管合同、近兩年檔案托管繳費發(fā)票或收據)。如無法提供以上材料的,除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文件外,還必須由其原單位或居住地所屬社區(qū)管理單位或當地派出所提供的無工作單位證明。
15、死亡、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,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、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、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、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;
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是指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。
2.3提取業(yè)務辦理程序
2.3.1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:
1、繳存人或委托代辦人持本辦法2.2規(guī)定的證明資料及經單位審核的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》、《支取清單》,向中心申請?zhí)崛∽》抗e金。中心應當場受理提取業(yè)務。
2、中心應對提交的證明資料進行審核。審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:
(1)審核、鑒別資料完整、有效;
(2)提取申請人身份證件與本人相符,且有關信息與中心記載信息一致;
(3)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》、《支取清單》填寫完整、準確,鑒章齊全、清晰。
3、中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。準予提取的,中心將資金轉至提取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、提取人的銀行存折或公積金繳存卡,不得支付現金。不符合提取條件的,應將申請資料退回繳存人,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。
2.3.2 中心根據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》和支付憑證,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。
中心應建立繳存人提取信息庫,記載有關提取信息,如購房提取的,需記載所購住房座落地址、幢室號、購房總額、首期房款以及商業(yè)貸款資料等信息。
2.3.3 單位不為繳存人出具提取證明的,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請,根據本辦法2.3.1條的2—3款辦理提取手續(xù)。
中心應了解單位不為繳存人出具提取證明的原因,必要時可向繳存人單位了解相關情況,符合提取條件的,應予辦理提取手續(xù)。
2.3.4 集中封存賬戶中的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的,中心直接受理繳存人的申請,按本規(guī)范2.3.1條中的2—3款辦理審核手續(xù)。
2.3.5 中心應建立提取業(yè)務復核崗位,對提取資料、提取業(yè)務處理情況進行復核。
2.3.6 提取申請人對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,可提出復核,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。
2.3.7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對提取業(yè)務情況進行抽查,發(fā)現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,應及時收回,并記錄作為辦理貸款時判斷職工信用程度的依據。
2.4 歸檔收存資料
2.4.1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(yè)務資料的收存必須真實完整、及時整理、分類有序、妥善保管、便于查用。
2.4.2 相關業(yè)務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,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、整理和移送存檔工作。
3.4.3 住房公積金提取應逐筆收存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》、還應根據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證明資料,包括:
1、離休、退休的證明或相關證明復印件;
2、離職證明及在國外的長期居住證明;
3、到轄區(qū)外工作的證明;
4、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、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(yè)證明;
5、勞動關系解除書,住房公積金封存證明;
6、繳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證明、宣告失蹤證明、繼承權證明復印件;
7、購買住房的合同(協議)或房屋所有權證、結算發(fā)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;
8、建房、翻建、大修的批準證明文件、房屋權屬證明及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;
9、借款合同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款證明復印件;
10、房租的完稅憑證、已備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證明;
11、享受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或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復印件;
12、重大疾病的醫(yī)院診斷書、繳費通知單證明、醫(yī)療費用支付證明、患者與繳存人的關系等復印件;
13、繳存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婚姻證明復印件。
2.4.4 相關業(yè)務管理部門應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將收存的上述資料移交到檔案管理部門進行歸檔管理。
2.4.5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(yè)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與保管使用,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